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管理,是政府把握高等教育發展節奏,促進入學機會公平,優化層次、類型和區域布局結構,推動重大改革,保障教育質量的必要手段。近年來,我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堅持公平公開公正,不斷改進完善招生計劃管理辦法,有序擴大省級政府招生計劃統籌權和高校自主權,有力推動了我國高等教育科學發展。但當前招生計劃管理仍存在一定問題,如計劃審批管理的權限、範圍還不夠明确,決策程序不夠完備,有的環節存在自由裁量空間和安排不公現象,一些地方和高校的計劃執行不規範等。為更加公平公開公正配置高等教育資源,進一步健全制度,嚴格程序,約束權力,不斷提高招生計劃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法治化水平,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促進教育公平的決策部署。教育公平是和諧社會的基石,各級招生計劃管理部門要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重要精神,圍繞“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号)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招生計劃管理規程。要廣泛聽取有關各界對計劃工作的意見,進一步增強計劃安排的公平性,切實抓好薄弱環節。要增強大局意識,着力促進區域協調發展,認真落實各類專項計劃,促進區域和城鄉入學機會更加公平。要提高計劃工作的前瞻性,發揮引導調控作用,主動對接國家重大戰略需求,調整優化招生結構,更好服務教育綜合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
二、嚴格落實分級管理和審批制度。在招生計劃安排和管理的各個環節,進一步落實省級高等教育統籌權,完善以省級政府為主管理高等教育的體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省和有關部門(單位)對所屬高校的招生計劃編制權。當前,研究生和普通本科招生計劃管理作為政府内部審批事項,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我部共同實施,分省分部門普通高職(專科)計劃和成人高等教育計劃由各省和有關部門(單位)統籌安排。我部将進一步加強與各教育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依托主管部門做好各類招生的編制和實施,不直接幹預各主管部門統籌權範圍内的招生計劃安排,不受理非直屬高校的各類招生計劃申報、審批。主管部門要充分保障高校辦學自主權,不直接幹預所屬高校辦學自主權範圍内的招生計劃安排,不跨越高校隸屬關系受理招生計劃申報、審批。
三、進一步完善決策機制。全國年度高等教育招生計劃安排的工作思路、總量安排建議、分省分部門研究生和普通本科計劃總量、各類專項計劃安排的原則、辦法等,納入我部“三重一大”事項。年度全國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的編制、下達等文件,均由我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聯銜下發,各類招生計劃均一次性下達到位,不預留機動計劃。主管部門要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職(專科)招生計劃管理工作的通知》(教發〔2016〕2号)和年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科學合理确定本地本部門年度普通高職(專科)計劃和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總量。要完善計劃管理決策機制和議事規程,各類分學校計劃安排的原則、辦法、方案等重大工作安排,要經集體讨論決策。
四、突出促進公平的政策導向。我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利用招生計劃測算模型安排年度分省分部門研究生和普通本科招生計劃,不斷加大公平、協調類指标的設置和權重。普通本科計劃測算堅持統籌入學機會與公平、高校投入與師資條件、畢業生就業等三方面因素,研究生計劃測算堅持統籌學科現狀、師資力量、科研平台、科研經費、成果效益等五方面因素。測算模型在我部高等教育招生計劃管理系統上公布。主管部門要參考我部測算思路,結合本地本部門實際,兼顧所屬學校培養能力和社會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測算指标和權重,建立測算模型,公平公正、科學合理安排分學校招生計劃,杜絕主觀意志和個人裁量空間。要根據經濟社會和高等教育改革發展實際,在深入調研論證和專家咨詢基礎上,适時調整招生計劃測算模型,健全招生計劃管理基礎數據平台,不斷提高計劃工作科學化水平。部屬高校要根據國家政策導向,綜合考慮各省高考報名人數、生源質量等因素,科學制訂分省招生計劃安排原則和辦法,嚴格控制屬地招生比例。
五、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堅持“放管服”三管齊下,完善國家、主管部門、招生單位逐級信息公開制度。除國家法律法規明确規定不适宜公開的信息和數據,計劃管理部門要将政策依據、測算辦法、相關數據和來源、計劃安排結果等信息和數據,分門别類地及時向高校或社會公布,自覺接受考生和社會公衆監督。要充分利用統計信息手段,對所屬高校的計劃安排和執行進行引導和監測,要求其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定期發布學校師資水平、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等考生和社會關注度高的信息數據,督促高校建立自我約束機制。
六、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招生計劃的規範執行,嚴肅工作職責和紀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年度工作要求管理招生計劃,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我部批準,不得擅自調整國家下達的計劃總量或改變招生計劃類型,不得預留機動計劃和随意更改高校招生計劃。各地要嚴格依據國家招生政策執行計劃,出台與計劃執行相關、與招生錄取秩序和高校、考生權益相關的政策措施前,應商我部同意。對計劃管理不善、所屬高校招生辦學秩序不規範、實際執行超國家下達計劃的省份和部門,我部将在下一年度計劃安排、院校設置、經費投入等方面進行适當限制。對師資和辦學水平達不到标準的高校,主管部門應堅決控制規模,對超計劃招生、招生秩序不規範的高校,主管部門應依法做出處理并調減招生計劃,直至暫停招生。我部将建立高校違規行為監管通報制度,對違規情節嚴重的高校、或主管部門處理不力的,将直接予以查處。
七、強化組織領導和監督問責。主管部門要樹立責任意識,進一步加強對招生計劃管理工作的領導,深入查找薄弱環節和可能存在的漏洞,建立健全計劃管理廉政風險防控體系,落實監督問責機制,杜絕審批和管理環節的權力尋租現象。要建立風險防控長效機制,對招生計劃制定和執行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對違規安排和執行計劃的高校,要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号)有關規定嚴肅問責相關責任人,切實把制度約束的籠子紮緊編實。要加強對相關工作人員特别是黨員領導幹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堅決排除服務對象的幹擾,營造清廉和諧的工作氛圍。
我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将進一步加強對計劃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适時組織第三方評估機構對主管部門的計劃管理工作進行評價,并通報有關情況。
教育部
2016年3月27日